第一条 为贯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方针,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按照非营利表演艺术机构发展模式的要求,加大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对所属各单位艺术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舞台艺术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隶属于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其发起单位为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旨在筹措发展资金,扶植优秀人才,激励作品原创,资助精品力作,支持国际交流,为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的艺术创新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凡是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所属各单位(即上海大剧院、上海音乐厅、上海交响乐团、上海芭蕾舞团、上海民族乐团和上海歌剧院),均可向大剧院艺术中心申请艺术发展基金。
由艺术中心所属的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家单位提出资助申请。
由艺术中心所属单位与非所属单位联合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项目,应在事先经主办单位同意并协调好内部关系后,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与艺术创新发展相关和艺术传播交流相关的舞台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及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也包括艺术教育、人才培养等项目:
一、舞台剧本创作项目,主要指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舞台剧剧本的原创和改编创作项目。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主要指民乐、交响乐、舞蹈和歌剧等音舞类整台大型剧目和经典剧目的创作演出(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加工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剧种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和重点原创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需预演后申请。
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主要指节庆类、纪念类、专业类的演艺活动、演艺赛事,以及与演艺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属于政府“购买”的活动项目不在此列)。包括国外经典剧目、作品、大师的引进,和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省市政府主办,应邀到各地展示上海文化艺术风采的演出、巡演等项目;具有较高思想、学术水平和良好社会效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的文化艺术论坛、研讨会和讲座等项目;由国家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办或批准立项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项目;受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委托承办的重大外事活动中的演出项目;以及有利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汲取各国文明成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民间文化艺术交流项目。
四、公益艺术教育项目,主要指以推广艺术教育、培育艺术观众为目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公益性艺术教育项目。(此类项目可根据《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申报表》填写)
第四条 本基金资助的舞台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的基本要求是:
一、列入艺术中心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上海文化艺术水准,具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重点文艺创作、交流和重大演艺活动项目;
二、反映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演艺活动项目;
三、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和上海城市精神风貌、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的优秀文艺创作、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
四、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为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创作、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
五、反映青少年和儿童题材,内容积极向上,并富有艺术性和童趣、有利于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
六、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原创性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文艺创作、交流和演艺活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