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院“坚持科学发展、深化内涵建设”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院学科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发展,提高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改善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
(二)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二)申请者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承担并完成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三)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相对稳定的学科专业定位和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艺术实践能力, 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四)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理论类专业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创作、表演类专业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不符合学位要求的人员,其科研、艺术实践的成果达到本细则中相关成果要求的2倍以上,亦可申报)。
(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开出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第三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类型与条件
本次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五年以来科研、艺术实践成果应达到下列条件:
1、理论类专业
(1)任现职满三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有2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出版专著(或编写教材)1部;
任现职满二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有2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出版专著(或编写教材)1部。
(2)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2位)。
(3)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国家级前3位,省部级前2位,厅局级第1位)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2、创作、表演类专业
(1)任现职满三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1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立出版专著(或编写教材)1部;
任现职满二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有2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出版专著(或编写教材)1部。
(2)获得过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展演二等奖以上的奖励(前2位)。
(3)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国家级前3位,省部级前2位,厅局级、院级第1位)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4)举办个人作品展演(师生)1场(或指导学生举办作品展演2场;戏剧、戏曲、舞蹈专业1场),或出版个人作品专辑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