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本次参加的测试工作,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或测试场地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擅自泄露试题、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参加的测试工作,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更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专业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妥善保存,填写收据。
第九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现考试工作人员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考点汇总考试工作人员、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日照市教育局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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