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我市2012年普通高中招生艺体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根据日教字〔2012〕40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及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依据本办法,分别予以认定处理。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或测试场地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报名参加的各项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利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布厄,是傈僳族弹拨弦鸣乐器。傈僳语“其”是弦子,“布厄”为傈果,意即圆筒形的弦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