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 ”,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 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张昌民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政编码: 434023)。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 2003年 4月 16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中央与湖北省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 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 0716-8067167 0716-8060550
电子邮箱: zsb@yangtzeu.edu.cn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 http:// 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 http:// 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20%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专业志愿清 ”的方式进行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志愿考生实行 “分数优先 ”的方式进行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后在未满额专业中也按 “分数优先 ”的方式进行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其布厄,是傈僳族弹拨弦鸣乐器。傈僳语“其”是弦子,“布厄”为傈果,意即圆筒形的弦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