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专业成绩录取的前三名专业优秀考生的录取原则
1、绘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前三名优秀考生可在该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再享受20分的优录政策;
2、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音乐剧)、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音乐表演(声、管、民、键、流)、音乐学、表演、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表演(舞蹈)、舞蹈编导、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伴奏)专业前三名优秀考生可在该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基础上,分别再享受第一名30分,第二名20分,第三名10分的优录政策。
二、省外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
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文化最低投档线的基础上,参照我校对应专业的文化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备注:
1、省内各相关专业前三名降分仅限于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相关专业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2、如果前三名考生未填报志愿,优录政策不顺延使用。
3、戏剧影视学院导演、表演专业,音乐教育学院音乐学(师范类)专业按男、女比例分别排序录取,但专业的优录政策按男女混合排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音乐学院、戏剧影视学院、音乐教育学院、设计学院、舞蹈学院、戏曲学院、传媒学院各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
第二十五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2年有关规定执行。
按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装潢艺术设计(美术)、装潢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中外合作)、影视动画(中外合作)、装潢艺术设计(中外合作)、环境艺术设计(中外合作)、美术教育专科专业与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相对应,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取得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证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他相应专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有外语限分要求的专业除外。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艺术设计(中韩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除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二十七条 我院除表演、导演、音乐学(师范类)、表演(舞蹈)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以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表演(舞蹈)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2012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文东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2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4】181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2年新规定。我院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拨经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条 奖学金、贷学金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