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投档考生中,艺术设计、绘画、音乐表演三个专业根据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山东省考生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其余省考生按照校考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取文化成绩较高者;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两个专业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申请续读,续读期间应按所在专业班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规定或参军退费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第九章 奖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董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宗倬章先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资困助学体系,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七条 为欢迎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激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扶助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两等:一、全额奖学金, 15000元/人;二、半额奖学金, 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请查阅网页(http://xshch.qtech.edu.cn),咨询电话:0532-85071032
第十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1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 zsb@qtech.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
4、学校校园网:http://www.qtech.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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