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42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历证书: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1号,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777号, 邮编:2665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号, 邮编:266520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 邮编:273400
第九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学校现辖四方、黄岛、临沂三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86.8万平方米。在校普通本专科生29129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217人。设有19个教学院部。拥有58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冶金炉渣高效资源化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流体节能与污染控制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海洋环境混凝土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22个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有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青岛示范中心、海尔-理工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等、山东省城市文化与城市竞争力研究基地、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学校被评为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2010-2011年度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现有教职工2278人。师资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70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053人;教授176人,副教授510人;博士生导师23人,硕士生导师370人。特聘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外籍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7人。有全国高校教学名师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28人。
学校贯彻党的办学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
育规律;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创新、社会公允和以人为本,秉承“百折不挠、刚毅厚重、勇承重载”理工大学精神传统;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需求与特色相结合,特色与精品相结合的高质量教学研究型特色名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