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2012年计划招收本专科生9074人,其中本科计划招生8574人,专科计划招生500 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成绩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我校投档,我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具体各专业按以下方式录取:
报考音乐类、艺术设计(服装表演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我校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未达到者不予录取。美术类考生的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专业成绩合格线(230分及以上)方有资格填报我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省考试院投档后按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还必须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分专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成绩排名(若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须达省合格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考生被录取以后,由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