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2年青岛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 (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规模较大、学科齐全、水平较高、师资优良、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这里学者云集,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又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目前,学校设有22个学院、94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现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涉及10个一级学科,博士专业学位类型1种,可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及领域52个; 3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涉及40个一级学科,硕士专业学位类型16种,可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及领域237个。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323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7400余人。另有留学生1100余人。专任教师2155人,其中教授318人、副教授737人。长期任教外国专家每年60余人。
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20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个,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11个,国家精品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27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3门;省级教学团队6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与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17个。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华文教育基地。
学校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余所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设立了交流学生、交流访问学者、学术合作、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建立孔子学院等97个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成立由校长和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