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才需于报名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是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本专业学历、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
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任一学历(位)报考。
(五)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在职专业音乐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证明。
(六)招聘单位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招聘单位专技岗位数量不足或应聘人员不具备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七)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届毕业生。
(八)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九)未就业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尚未到政府人事、教育部门办理就业审批及报到手续的人员。
(十)年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2年8月22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
如:最高年龄要求45岁是指1967年8月23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十一)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新增工勤人员一律不进编。因此,本次招聘报考者须具有普通教育学历或干部身份。
(十二)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三)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十四)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五)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六)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十七)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十八)上述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本招聘简章由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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