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院在初审考生报考材料后,准予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考试;并将在复试阶段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报名材料与报考费概不退还;
4、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需如实填写自学情况,进入复试后,须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详见附录六);
5、除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及在校研究生考生以外,其他考生报名时无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试
1、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12:00前),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我院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初试合格者凭通知参加复试,届时考生可登陆我院研究生部网站查询复试名单。
2、初试日期:2013年1月5日-6日(部分表演专业将延至7日,专业考试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
复试日期:2013年4月中下旬,具体日期见复试通知书;
3、初试地点:在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的考生,其政治、外语及笔试专业课在本市研招办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在外省(市、自治区)指定报考点报考的考生,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研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视唱练耳、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各方向(即初试外语为“英语二”的所有研究方向)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境外考生一律在上海参加考试。
复试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本部;
4、文化课考试:
⑴国家统考的思想政治理论、外语,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
⑵单考的思想政治理论由我院命题,英语由上海市统一命题;
5、专业课考试:
⑴报考各表演及教学法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一律在本院参加专业主课考试(须在上海报名);
⑵报考各表演及教学法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其专业主课考试曲目应根据考试要求在《考试曲目表》中填写清楚,并在参加初试专业考试时现场提交。曲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提交自备的伴奏乐谱(不接收简谱)。注:如届时考生放弃考试,请来电告之我办,以便合理安排考试顺序;
⑶凡参加复试者,请根据考试要求提交相应的论文、作品等材料(详情参见附录七),以供考官参阅。
6、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应届生带学生证)于复试前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缴纳复试费事宜。具体日期见复试通知书;
7、学术型硕士各方向初、复试科目见附录四;
8、全日制艺术硕士各方向初、复试科目见附录五;
9、各专业方向的考试具体要求见附录七;
10、参考书目见附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