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
经批准招生学校名单、招生计划及艺术特长备取生名单应予以公示;未经毕业学校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推荐;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招收艺术特长生;未经招生办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将其作为备取生。
(二)加强测试程序的规范
各招生学校测试程序必须规范。应组织专家进行测试、备取生名单须经学校集体讨论决定,并通知学生所在的初中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招生学校将备取生名单(一式两份)交教育局德育处,由德育处汇总后交招生办。由区招生办将备取生名单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注:招生学校须做好测试材料的存档工作,便于抽查)。
(三)加强监督机制。
未经规定程序甚至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取艺术特长生备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学校,一经查实,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特长生招生计划,并追究学校和工作人员相关责任。
六、关于对艺术特长生的培养和管理
招生学校应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将实际录取的特长生名单上报教育局德育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特长生发展情况跟踪管理。
招生学校应加强对艺术特长生跟踪管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训练和各项艺术实践活动,并向浦东新区学生艺术团输送人才。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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