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笔试以外的测试要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面试成绩以平均分记。
9、复试结束后考生按总成绩分专业排队。
10、各学院(所、中心)在填写录取意见时只须写清“同意录取”或“不同意录取”。
11、有亲属参加本专业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所在学院(所、中心)的复试领导组、所在专业的复试小组。
七、关于接受调剂生的原则
1、接受第二志愿调剂生必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过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有关调剂手续,否则不予录取。
2、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有关资格要求、复试要求。
3、接受跨专业调剂考生的招生单位,必须根据专业需求加试专业课程或专业技能课程。
八、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单考生)的录取办法
单考生分布在不同学科,为了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单考生采取如下排名办法:以国家划定的公共课复试分数线为标准,与考生公共课考试成绩做比较,取正负值;以国家划定的复试总分线为标准,与考生总成绩做比较,取正负值;将公共课正负值和总分正负值相加取正负值,按正负值高低排名。最后按排名顺序录取。单考生单科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教育部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1、各招生单位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出发,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着力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觉加强对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对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有关单位和研究生院协商解决。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违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规定的单位、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要追究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3、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在研究生复试和录取期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监察员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研究生院也将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检查。
4、实行信息公布制度。研究生院要及时公布复试工作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复试完毕后,各招生院(系)要及时将复试成绩及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特别是复试不合格或复试合格但因名额限制不能录取的考生。以便于接受广大考生的监督。
5、实行复议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限内均可接受考生的各类投诉、申诉,对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要及时反馈投诉人或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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