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下情形不予拟录取:
1.“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2.“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3.“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低于12分(不含12分)者不予拟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5.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拟录取;
6.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舞弊、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七、复试的监督、复议及其他
(一)加强对复试拟录取工作的监督:
1.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成立由研究生处、纪委、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组,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组将对各复试现场进行巡视,全面、有效地监督复试工作过程,对复试工作不规范的方面及时给予纠正。
2.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复试小组组长要对本复试小组的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
3.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和录取有关的工作。
4.实行信息公布制度。校研招办将学校制定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复试结果及时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实行复议制度。如考生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3日内向校研招办提出复议申请(电话:023—65910997,邮箱:yjsc@cqnu.edu.cn),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审核批准后,在2日内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第二次复试,第一次复试成绩作废。
(三)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方案由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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