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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音乐家协会小提琴学会章程
录入时间:2013/7/18 18:06: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主席团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工作需要并在身体健康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任期;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