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音乐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导。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实践“三贴近”、“三创新”的原则,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展开会务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规律,研究解决音乐生活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 鼓励词曲作家深入生活,创作各种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精神的音乐作品。
第五条 组织理论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推动音乐创作、表演、音乐教育及各类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关心歌唱家、演奏家、指挥家的艺术实践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第七条 支持会员收集研究民族民间音乐,发扬我国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新音乐。
第八条 关心音乐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培养音乐人才,促进普通教育中美育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
第十条 组织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表演、理论著作和在音乐活动中有成就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艺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音乐家入会,发展和扩大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音乐家的权益,保护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辽宁省音乐家和音乐爱好者,在创作、论著、表演、教育、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工作简历、艺术成果材料,各团体会员组织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各市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省内比较大的产业文联中的音乐家协会,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音协和中国音协在该地的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会员如违法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开除出会。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通过, 取消其会员资格。恢复其会员资格,仍须由主席团重新审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建立各种职能机构和出版机关刊物,开展协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主席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主席担任,顾问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副主席担任,名誉理事由主席团提名和聘请。
第二十五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提出,报请省文联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员结构和分布情况,各市和专业音乐团体须建立基层会员组织(如会员小组等),接受当地文联(音协)和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的会费;(三)本会事业收入;(四)会员的捐助;(五)社会企业团体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