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门峡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和三门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三门峡市音乐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县(市)区音协或市直属单位、院校的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 即为本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和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本会负责向河南省音乐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主席团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举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名誉主席,聘请顾问。
第十二条 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接受河南省音乐家协会和三门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和艺术采风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地方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地、市、音协及其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与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观、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2、社会赞助;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