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负责制定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二)筹组、管理专家库;
(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报理事会审定;
(四)组织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五)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报理事会审定;
(六)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七)提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八)负责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提出其他需要提请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及各项职能:
管理中心根据基金年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开展咨询、评审、监督工作前,从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由理事会聘任,一年一聘,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能,提出咨询意见、评审结果和监督报告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一)为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及其资助资金额度的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编制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草拟国家艺术基金决算和财务报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为其他涉及国家艺术基金专业业务方面的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评审职能:
(一)评审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评审国家艺术基金拟表彰奖励的优秀作品、杰出人才;
(三)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
(四)评审国家艺术基金的资格、资质类项目;
(五)评审国家艺术基金开展的、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一)对国家艺术基金重大制度制定、重大决策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对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对国家艺术基金预算申报、审批、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艺术基金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
第二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 :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制定国家艺术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受理申报项目的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和项目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拟予以资助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及时划拨经费,项目承担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项或组织验收,组织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三十条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负责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协助管理中心进行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并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国家艺术基金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建立资助成果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