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CNAF)。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成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现任和曾任文化部、财政部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文化部、财政部审定。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国家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五)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审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管理中心主任、相关理事、专家等人员参加。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重要决议;
(二)研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三)研究处理管理中心的重要请示;
(四)研究处理拟提交理事会议的重要议程、事项;
(五)研究处理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为文化部事业单位,负责国家艺术基金的组织实施。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选拔、考察、任命。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日常决策机制为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