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如有重大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决算报告编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本着繁荣艺术、服务社会的理念,加强与各类艺术机构、团体的合作,形成多样化的服务机制与平台。
第四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根据国家发展和外交与文化艺术政策,科学制定国际(地区)艺术合作与艺术交流计划,促进艺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通过资助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艺术家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第四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艺术资源,吸引海外艺术家参与国内艺术发展和艺术创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须进行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管理中心给予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以上申请和参与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文化部、财政部备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