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专业方向:声乐演唱
报考要求:
1、身心健康,身材匀称,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得低于 1.70 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 1.60 米(专业成绩前三名者及少数民族声乐演唱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适当放宽),裸眼视力不得低于 0.5。
2、有较好的音乐基础(能视唱五线谱,懂得和掌握基本的乐理知识),有钢琴或其它乐器演奏基础(不作为考试内容和项目),口齿清楚,普通话标准,嗓音条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
3、能较完整地演唱中外艺术歌曲和歌剧选段,具备良好的演唱气质和歌唱素养,音准、节奏感、语言感、音乐感好,音乐记忆力强,歌唱发声方法基本正确。
考试内容
▲ 专业初试
1、美声演唱
备考歌曲六首:三首中国歌曲(可以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创作歌曲或民歌)、三首外国歌曲(可以是艺术歌曲或歌剧咏叹调)。考生自选演唱其中两首(中外歌曲各一首)。
2、民声演唱
备考歌曲六首:民歌、中国歌剧片段、戏曲或改编戏曲,每类至少一首。考生自选演唱其中两首(不同类型各一首)。
注:不得自带伴奏。
3、少数民族声乐演唱
备考歌曲六首:民歌、中国歌剧片段、戏曲或改编戏曲,每类至少一首。考生自选演唱其中两首(不同类型各一首)。
注:不得自带伴奏。
▲ 专业复试(自带伴奏,如考生未携伴奏人员,则统一安排伴奏教师。)
1、美声演唱
(1)考生自选演唱一首(不得重复初试的曲目)。
(2)主考教师在备考的六首歌曲中指定一首。
(3)试唱指定歌曲一首(复试前一日公布)。
(4)表演基础测试(朗诵、形体、小品,自选一项)。
2、民声演唱
(1)考生自选演唱一首(不得重复初试的曲目)。
(2)主考教师在自报的六首歌曲中指定一首。
(3)试唱指定歌曲一首(复试前一日公布)。
(4)表演基础测试(朗诵、形体、小品,自选一项)。
3、少数民族声乐演唱
(1)考生自选演唱一首(不得重复初试的曲目)。
(2)主考教师在自报的六首歌曲中指定一首。
(3)试唱指定歌曲一首(复试前一日公布)。
(4)表演基础测试(朗诵、形体、小品,自选一项)。
注:可自带伴奏,如考生未携伴奏人员,则统一安排伴奏教师。
▲ 三 试
1、乐理(考试时间 90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乐理”考试大纲。
2、视唱练耳(其中“听写”考试时间 45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
十、专业方向:钢琴演奏
报考要求:热爱音乐,品学兼优。具备学习钢琴的基本条件,已经掌握一定程度的视唱练耳、和声、乐理及室内乐知识。具有相当于中等音乐学校毕业的钢琴演奏程度,能够较好地掌握练习曲的技术标准和中外经典作品的音乐风格。
考试内容:
▲专业初试
考试内容:
▲专业初试
1、肖邦练习曲一首(但不能选用作品 10 之 3、作品 10 之 6、作品 10 之 9 或作品 25 之 7)。
2、练习曲一首(从下列作曲家的练习曲中任选一首:李斯特、拉赫玛尼诺夫、斯克里亚宾、里盖蒂、巴托克、斯特拉文斯基、德彪西或肖邦。肖邦练习曲不能选用作品 10 之 3、作品 10 之 6、作品 10 之 9 或作品 25 之 7,并不得与第一首肖邦练习曲重复)。
3、巴赫十二平均律一组前奏曲与赋格。
▲专业复试
1、重复演奏初试的肖邦练习曲一首。
2、自选古典奏鸣曲的一个“奏鸣曲式”乐章(如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
3、自选中型乐曲一首(须 7 分钟以上)。
4、视奏钢琴作品一首。
注:
注:专业考试(初试、复试)曲目必须是钢琴独奏作品,考生必须背谱演奏。主考官有权中断或终止考生演奏。主考官保留抽选作品片断的权利。
▲三试
1、 乐理(考试时间 90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乐理”考试大纲。
2、视唱练耳(其中“听写”考试时间 45 分钟)
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