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并颁布实施。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12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六条文史类、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理工类、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报考高校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九条考生必须于2012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同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考生应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全国统考,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
第二十条考试前接到省教育考试院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免于参加全国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