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等另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2011年度)招生政策编写,仅供报名时参考;如有与日后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2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简章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