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命制的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国统考不查卷。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凭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对外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三条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年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由高校在省招委会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等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