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舞蹈
舞蹈科目在此指舞蹈剧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是以有节奏的人体动作来塑造艺术形象、表达思想情感、表现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是音乐类(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选考舞蹈方向面试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三科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必考科目。演唱、演奏、舞蹈是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
乐理、听音记谱为闭卷笔试,视唱、演唱、演奏、舞蹈为个别面试。
[注:对音乐类专业考生学习音乐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语能力等)随各专业面试科目同时进行。]
第二节 考试科目安排
一、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安排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为:3科必考科目(乐理、听音记谱、视唱)+1科选考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共考四科。
音乐类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表
类别 |
考试科目 |
考试
形式 |
考试时间 | ||
音乐类 |
必考 |
听音记谱 |
笔试 |
2011年12月
26日 |
14:30—15:10 |
乐理 |
15:20—17:20 | ||||
视唱 |
面
试 |
2011年12月27日—30日
(每日8:00—12:00,
14:00—18:00,含录检时间) | |||
选考 |
演唱、演奏、舞蹈
(三选 一) |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方法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与个别面试两种形式。
一、听音记谱、乐理采用笔试的形式,并且两个科目连考,安排在一个时段(2011年12月26日下午)考试,先考听音记谱,后考乐理。其中听音记谱是由考场统一播放钢琴弹奏的录音,考生边听边记,考试时间约为40分钟;乐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视唱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进行,由考生当场按试题进行考试。
三、演唱、演奏、舞蹈三项为音乐类专业技能考试科目,采用一次性个别面试的形式。三项科目考试的曲目及舞蹈作品均由考生自选。演唱、演奏、舞蹈考试所需的乐谱、乐器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备(钢琴除外)。
音乐类专业对考生音乐素质和条件的了解随演唱或演奏考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