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考试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3分钟。
1.演唱歌曲的数量:
A.音乐表演(演唱)专业
无论报考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或通俗唱法的考生,均须演唱自选独唱歌曲1首,用钢琴伴奏。
B.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
考生须自选独唱歌曲1首,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演唱,用钢琴伴奏。
C.关于钢琴伴奏
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考生自备乐谱。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能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与上相同。
四、演奏
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和练习曲,以及音阶等基本技术练习。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2.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3.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4.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