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声乐舞台演唱活动中,表现悲时歌者也会流泪,表达喜时歌者亦会兴高采烈。然而,他(她)既体会歌曲作品的内涵与情感,自己的主观感情就不应当参加进去。从这点上认识,歌者歌声中的感情可以是真的,但他又不能真到连伴奏,甚或连自己的声音都悲痛得听不见了。所以,歌者必须按照舞台艺术的逻辑来歌唱。另一方面,如果歌者歌声中的情感活动是假设的,其感情也是一种化了装的客观存在。那么,对于声乐表演艺术来讲它又是假的。因此,在歌唱时,歌者是既要把自己的情感渗透到歌声并倾注于音乐情感中去,却又不能真到把自己忘却了。
原则上讲,声乐表演活动中的情感应该是有真有假,真假统一的。因此,在声乐表演艺术领域,尽管有人主张歌者在歌唱时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观情感,主张歌者完全依靠精密的技术设计来表现微妙的感情,以及认为音乐是仅凭音响本身的魅力就能打动人的观点。但是,仅凭此并不足已把作词、作曲家为歌曲作品倾注的全部情感内涵涉及和表达出来。而且,音响本身的魅力是客观存在的,它虽美丽但并不动人。何况,音乐是音响的艺术,更是感情的艺术,声乐表演艺术也应该是以情为重、声情并茂才能更具艺术魅力。
所以,声乐表演艺术应当要求歌者既要有真情实感,还要有创造令人信服的情感的技术,且这种情感必须控制在舞台艺术原则的规范要求里面。例如“悲”这种情绪,在歌唱活动中就不能是生活中的“悲”那样的感受和状态。因为那样至少会很难看,会因为太“真”而失于美。所以,纵有情感,也不能像无羁的野马,它必须在表演技术这个缰绳的控制下,正如唐诗人白居易笔下的“琵琶女”的表演技巧一般,无论“江洲司马青衫湿”,仍然能够保持“沉吟放拨插弦中,整顿衣衫起敛容”的表演技术状态。
也就是说,在声乐舞台表演艺术中,歌者既要有情感(包括真情与假情),又要有限制,他(她)不能超出舞台表演艺术的限制。既使在演唱表现痛苦、受伤或生病的歌曲作品时,所传达的也只能是人物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状态,而不是表现他的生理痛苦,否则,就要流于自然主义形式。
由此可见,歌者在歌唱活动中所演唱的一切内容与情感,虽然是作词、作曲家有感而发的,但对歌者来说仍然是虚构的。因此,必须注重歌者声乐舞台表演的心理技术练习,没有这种技术,在歌唱中纵有灵感,也不知如何发挥,纵有感情,也无从表现,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然,笔者对这个“心理技术”的问题还有更深一层的认识。
歌者的声乐演唱活动是从有意识——对歌曲作品内涵与情感的体验与感悟(假“情”),到无意识的——将歌曲作品内涵与情感化为已有(真“情”)的声乐演唱活动。
如果说歌曲作品是作词、作曲家有感于生活现实及人的感情本真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一度创造。那么,声乐表演艺术则应该是属于歌者有感于生活现实及人的感情本真的另一种艺术表现形式,仿佛随歌声所表述或传达出的东西,已经是属于歌者自己对现实生活及人的感情本真的体验与感悟。正如文学家用文字,画家用画笔、颜料来表现生活,表达感情一样,只不过是歌者将歌曲作品的内涵与情感,通过深刻地体验与感悟并与现实生活与人的感情进行联系,化为了已有。这个“化为已有”的方法与过程就是声乐表演艺术中的“心理技术”,也应该属于一度创造的范畴。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作词、作曲家所创造的、具有优秀素质歌曲作品与歌者的深情并茂的歌声,表现的都应该是现实生活与人的思想感情本真,二者唯一的区别在于艺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二、关于虚构及歌者的内心视像
音乐表演艺术与影视或戏剧表演不同,虚构的情感或其他一切的程度更加厉害。它主要以抽象思维的方式,依靠音乐的表演者充分发挥想象和眹想的作用,从自己的表演中去虚拟情感的真实、环境自然的真实等办法来刺激表演,因此,音乐表演艺术较其他的艺术形式的假设性更强,想象和联想更丰富,更具有浪漫主义情调。
作为音乐表演艺术范畴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声乐表演艺术,其除歌者的声乐演唱以外的舞台布景等构成舞台画面美的艺术创造手段,都只是一些辅助性装饰点缀而已。因为,音乐是音响的艺术,音响诉诸于人的听觉,即使是歌词能够表达出某种明确的情感意义,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传达出具体可感的形象来,所以,声乐表演艺术既没有真山、真水、真人、真事、真情等客观条件所限制,又不期待和依靠舞台布景的真实感,能够将欣赏者引回到生活与情感的真实境界中去。声乐表演艺术中的一切环境情形都是超出舞台空间以外的风格化、气氛化的,歌者歌唱所需要的是高超的声乐演唱技艺以及丰富的想象与联想的能力。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将这想象与联想的情与形、情与意,用自己的歌声和自己的歌唱形体鲜明的表现出来,而且,还必须要使欣赏者容易了解,能够明白,并唤起他们的想象和联想来感受。如果歌者因歌曲作品的内涵与情感的触动,而产生的丰富的想象和联想以及情感,不能用自己的歌声、表情以及舞台形体等方式把它形象的表现出来并让人的明白,产生共鸣,那歌者所有的这一切构想和歌唱就只能是一种无影无踪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