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培训教师
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扬琴演奏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艺术表现能力,掌握多种演奏技法,能够独立演奏扬琴作品,具备教学经验。培训五级、四级人员的教师最低应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人员的教师最低应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一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有2年以上本专业教学工作经验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以上人员的培训机构,应组成教学小组,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组长。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扬琴演奏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1)五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艺术院校的附中毕业生、艺术专科学校的中专毕业生及具有相关学历证书者。
(2) 接受正规专业学习满3年。
(3) 参加五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
(5)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区、县级比赛前十名或取得社会艺术考级七级以上证书。
2)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
(2) 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参加四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艺术院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关学历证书者。
(4) 在本职业工作满7年。
(5)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地、市级比赛前五名。
3)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
(2) 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参加三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艺术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文艺院团四级专业演奏员或具有相关资历者。
(4) 在本职业工作满12年。
(5) 获得文化部门认可的省、部级比赛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