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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庆市中小学在“阳光下成长”歌咏活动暨重庆市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声乐专场比赛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3/11 23:26: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渝教办体卫艺函〔201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属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我市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总体安排,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阳光下成长”歌咏活动暨重庆市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声乐专场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此项活动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办,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体卫艺处,由市体协、艺教办联合秘书处艺术活动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活动时间

  2012年3月—5月下旬。

  三、活动对象及分组

  根据重庆市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有关要求和教育部中小学生艺术展演的参赛规则,此次活动参加对象为我市全日制中小学学生(含中职学校和校外教学培训机构),分中学、小学组和甲、乙组,甲组为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乙组为艺术类专业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生,每个节目的演出者必须是同一学校(培训机构)学生,同一学校乙组学生不得参加甲组比赛。

  四、活动形式及要求

  大合唱:甲组演唱人数为40人,钢琴伴奏(含指挥、伴奏不超过42人);合唱指挥原则上应为本校教师。每支合唱队可演唱两首歌曲,其中一首必须在市推荐的45首爱国主义歌曲(网上可查曲目)和中宣部推荐的100首爱国主义教育歌曲中选唱,时间不超过8分钟。

  小合唱(或表演唱):含伴奏(形式不限)不超过15人,时间不超过5分钟(不得伴舞)。

  重唱:含伴奏(形式不限)不超过5人,时间不超过5分钟(不得伴舞)。

  五、活动时间安排

  (一)校内开展阶段:各中小学校于3月至4月在校内组织开展群众性歌咏活动,并参与所在区县组织实施的歌咏比赛活动。

  (二)区县初选及报名阶段:4月中、下旬,各区县组织实施区县级歌咏比赛活动,并从中选拔送市参加展示比赛的节目,制作成光盘报市教委。

  (三)市级现场展示阶段:根据各区县报送节目情况,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节目光盘,择优确定参加现场展示的节目,并于5月下旬举行重庆市“阳光下成长”歌咏活动暨第六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声乐专场比赛(有关现场比赛活动事宜另行通知),现场分组评出一、二等奖等奖项。在此基础上,市教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选送优秀声乐节目参加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现场展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