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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五届“楚天群星奖”评奖活动通知
录入时间:2012/3/27 15:15: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群众艺术馆,省图书馆: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推进湖北文化强省建设,今年10月将举办首届湖北艺术节。艺术节由省政府主办,省文化厅承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楚天群星奖”已列为艺术节三大评奖活动之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社会文化最高奖。根据首届湖北艺术节相关精神和文化部关于“群星奖”的改革思路,为不断完善群众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楚天群星奖”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备战第十届中国艺术节,自本届“楚天群星奖”起,省文化厅对“楚天群星奖”评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湖北艺术节章程》,新的“楚天群星奖”评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基本导向,充分体现“楚天群星奖”在群众文艺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持续作用。

  二、评奖范围

  本届“楚天群星奖”评奖范围包括:

  (一)作品类“楚天群星奖”:音乐(含合唱,下同)、舞蹈(含广场舞,下同)、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

  (二)项目类“楚天群星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三)“楚天社文之星”: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

  三、参评要求

  (一)作品类“楚天群星奖”的参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品的创作、编导、表演者为群众文化工作者及业余文艺爱好者。

  2、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应于2010年5月以后创作,在当地经常参与公益性演出并获得群众广泛好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应为2010年第十四届“楚天群星奖”以后新创作的作品。

  3、音乐作品(含声乐、器乐)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

  4、参评合唱团应为非职业合唱团。专业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及附中合唱团,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合唱团,部队专业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合唱团不得参评。

  5、参评合唱团(含混声、男声、女声、少儿)演唱作品不得超过3首,其中1首应为2010年5月以后新创作或新改编的作品,其余2首应从文化部确定的100首指定曲目(见附件1)中选择。伴奏形式可为钢琴、手风琴、个别特色乐器或无伴奏。合唱团总人数不得超过45人(含钢琴伴奏、特色乐器演奏员、指挥、团长或领队),演唱人数不得超过42人。演唱总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6、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上台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广场舞演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7、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8、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9、美术作品不含雕塑作品,其它画种不限。装框或装裱后横宽不得超过2米(装框勿用普通玻璃,宜用透明薄膜或有机玻璃覆盖)。

  10、书法作品含软笔、硬笔及篆刻作品。装框或装裱后横宽不得超过2米(装框勿用普通玻璃,宜用透明薄膜或有机玻璃覆盖)。

  11、摄影作品黑白、彩色、数码不限,单幅、组照均可,幅面为16—18吋。

  12、参评作品应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注重反映城市社区、农村群众生活。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二)项目类“楚天群星奖”的参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获得过国家级项目类“群星奖”。

  2、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3、具有相对完善的投入和组织保障机制,在当地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参与群众达到一定规模,拥有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普及价值。

  (三)“楚天社文之星”的参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获得过国家级“群文之星”荣誉,曾获地市级以上表彰。

  2、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3、长期服务于基层特别是农村、社区公共文化领域,在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等方面有突出影响或贡献。

  四、申报办法

  (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群众艺术馆,省图书馆作为参评对象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参评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