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协议书的签订
(一)凡拟被录取的考生均应向学院领取《调档通知》、《调取考生考试材料通知》(调剂生)。未领取《调档通知》、《调取考生考试材料通知》(调剂生)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凡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调取人事档案,并于5月10日前将人事档案寄达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否则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
(三)考生人事档案的接收工作由学院负责。学院应适时向研究生处通报考生档案的接收和审核情况。档案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拟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考生凭《调档通知》办理协议签订事宜,并于5月10日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协议书》寄达研究生处,逾期不予办理。
(五)考生与其所在单位因报考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档案调取、协议签订等问题而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三、录取审核程序
(一)各学院应于5月8日前将以下材料送交研究生处审核:考生报考材料、《复试、录取审批表》、《复试评定表》、《复试记录》、《复试教师组成情况统计表》。
(二)研究生处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我校公布录取名单,并于6月中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四、招生纪律
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校监察处招生监督电话:0591-22867115。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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