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的录取体 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 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 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 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 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 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专业分数线和 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 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
1. 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 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
2. 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 普通类(文科或理科)二本 A线;
3. 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的文 化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 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 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 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 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 专业的考生, 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 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 30% 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 愿”均指院内各专业志愿)
2. 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 东省报考音乐教育系的考生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中, 按统考术科总分择优录取,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 8名, 且单种乐器不超过 2名。
3. 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 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成 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4. 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广东省考生,在专业 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 A线,按高考 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 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 绩择优录取。
6. 民乐系单种乐器原则上不超过 6名。
7. 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 (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 其他录取细则:
1.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时,钢琴、视唱 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条件 相同时,男生优先录取。
2.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 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