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 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 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 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 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 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 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其它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 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 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 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 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1.根据音乐表演与舞蹈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 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
声乐系(美声唱法专业)及民族 声乐系(民族唱法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女身高要 求在 1.6米以下、男身高在 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 专业),女在 1.62米以下、男 1.7米以下;舞蹈系(舞蹈与音乐 专业),女身高在 1.60米以下、男 1.68米以下。
2. 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 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 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 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 7 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 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 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10000元; 留学生每生每年 25000元。
住宿费: 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 1700元, 沙河校区每生每年 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 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 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 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 8000元,学院优 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