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 398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号;邮政 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 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 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 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 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 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 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 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 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 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 2012年本科招生总数为 890名。各系(专业) 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校招生办信息网查询。为保证生源质量, 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 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 105%。我校各专业 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 超过我校省外招生总人数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