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帮助国有文艺院团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
要帮助国有文艺院团成为一个“成熟的”市场主体,不是在其“转企改制”后就可以一蹴而就的。一个几十年在“事业体制”管理下从事“人类灵魂工程”建设的演艺团体,要完成公益性服务向营利性经营的转变,既关涉到生产者对产品属性认知的观念转变,也关涉到生产资料对产品成本影响的效益转变。因此,国有文艺院团作为市场主体的“成熟”,一是无法负担既往事业体制沉淀下来的不再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力成本,这需要依托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二是应当改善既往事业体制对生产资料严重投入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妥善解决作为演艺团体生产车间和经营门市的“剧场”的状况。此外,文艺院团的成员,作为生产力的构成并不都是“劳动力”,不少成员是作为“劳动对象”而存在的。因此,演艺产品生产的组织,应当由档案管理、经过岗位管理走向具体产品生产的项目管理;而只有拥有“剧场”,才有可能逐步实现“铁打的剧场流水的剧人”的项目管理。
与帮助国有文艺院团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相关,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乃至更多的相关部门还应尽可能帮助它们去营造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氛围。当前需要迅速落实的主要有3个方面:其一,政府应设立为公益性演艺产品“埋单”的财政专项。这不仅是演艺产品由陶冶情操向娱悦性情转变过程中经济效益的必要补充,更是促进演艺产品步入市场后坚持社会效益的必要保证。其二,政府应协调演艺产品被视频传媒使用后的价值支付。演艺产品的经营及其价值实现,仅仅依托于“剧场”并视其为唯一的“市场”显然是不够的;政府应通过“版权法”来保障演艺产品全部价值构成的有效实现。其三,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有偿或无偿资助演艺团体和演艺产品生产。其实,这种资助的最大受益者只能是整个社会。因为演艺产品将对社会大众产生积极影响并从而提升大众社会的文化素质和精神涵养。
对于转制院团,按照文化部等9部委颁发的“指导意见”,其原属的文化主管部门乃至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都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扶持。尽管“扶持”的意愿都是促使院团面向市场、改善服务,但具体的做法不尽相同,效果也很不一样。的确,我们既往事业体制的国有文艺院团,缺乏组织“经营性”演艺产品生产的经验;这其中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即便注意到演艺产品的娱乐属性,我们仍需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这其实是我们国有文艺院团既往被定为事业体制的根本。因此,我们既往对国有文艺院团没有经济利润方面的要求,生产资料的投入也严重不足。转制院团从企业经营的视角来看,其产权制度的改革较之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国有企业而言,要简便易行得多。我们要求转制院团面向市场、改善服务的困局也部分存在于此。一段时间内,我们常听到文艺院团一台戏投入动辄数百万元,其实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灯光、音效)是在弥补既往生产资料投入的不足。在媒体对“大制作”的批评中,未能考虑到文艺院团进入市场竞争(包括与国外演艺团体竞争)、打造知名品牌的特定需求。固然,在演艺产品的“大制作”中可能存在着浪费现象,但纵观现在成为知名品牌的演艺产品,哪一个又不是“大制作”呢?这样说,并非一味地强调“大制作”,而是说我们要把“项目投入、激发活力”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方法,鼓励转制院团向市场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领域进军,鼓励它们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7 演艺市场的主体重塑与阵地坚守
通过项目投入来打造知名品牌,又通过知名品牌来开拓市场前景,在当下的国有文化企业中,可能以中国对外文化集团最为成功。它的杂技晚会《时空之旅》及后续的音乐剧《妈妈咪呀!》、《猫》都取得了相当不菲的业绩。须知,它原本是一个主要由国家资金投入的演出中介,现经过多家剧院代理并使之连成“院线”,再到打造演艺产业品牌而实现了具有极大跨越意义的“三级跳”。实际上,这其中体现出文化市场主体“自我重塑”的课题。我们知道,转制院团能否在转企改制后取得良好效益,与我们能否建设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有很大关系。就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系统工程而言,除重塑市场主体外,还要进一步改善宏观管理,健全政策法规,转变政府职能,以便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文化部等9部委的“指导意见”有一个值得重视的理念,这就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演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形成规模效应”。这显然会是降低演艺企业运营成本的一个重要举措。
当然,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核心的问题还在于“重塑市场主体”。有一种看法认为,对文化体制改革结果的预期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可能相似,就市场主体而言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国退民进”。我以为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文艺院团而言,体制是事业还是企业可以因团而异,但应保证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因为其一,不管我们如何强调演艺产品的娱乐效果,其意识形态属性总是无法抹去的,演艺产品的“社会效益”总是要始终放在首位的。其二,演艺产品的文化含量和艺术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艺术人才,而艺术人才培养不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是一个汰选的过程,只有“国家”才会从文化建设的长远目光中来关注这一点。其三,演艺产品及其艺术种类往往还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象征,国家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和扶持。如果放任民族演艺的流失,必将危及国家文化安全。其四,演艺产品具有保障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公益属性。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满足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同时要提升其生活品位和精神境界,以使整个社会走向健康与富足。这种认识告诉我们,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应是“体制需要改,阵地不能丢”!(中国文化报/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