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广东省音协古筝学会,对外简称:广东省古筝学会。
第二条 广东省古筝学会是广东省音乐家协会属下的专业学术组织。由古筝界的演奏家、教育家、作曲家、理论家、 社会活动家、制琴技师以及热爱本专业的企业家、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非牟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用科学的态度普及教育,开展筝曲创作和理论研究,为岭南筝派的建设竭尽全力,开创我省古筝事业的新局面。
第四条 本学会的办公地址为:广州大道南880号和平商务中心北塔1705室。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 本学会将面向全省开展古筝师资培训,提高老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举办学术讲座,组织省级以上的古筝比赛,考级和展演活动。
(二) 整理传统筝曲,开展古筝作品的创作和古筝(主要 是岭南筝派)的理论研究,举办有利于古筝事业发展的理论 研讨会。
(三)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与全国兄弟学会保持业务往来,互赠资料,互聘老师教学,邀请外界专家举办学术讲座和演奏会,密切与海内外的古筝艺术交流,丰富信息源,有利古筝艺术的传播和弘扬。
(四) 学会出版年刊《岭南筝派透视》(内部资料),记载一年来学会的活动,刊登学术论文,创作筝曲和有纪念意义的人与事等。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会员、单位会员两个部分。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同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各界人士,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学会会员。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的条件一般指从事古筝专业的演奏家、教育家、作曲家、理论家、乐器制作技师、热爱本专业的企业家和从事古筝教学达两年以上的人士。
第七条 对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的侨胞和外籍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接纳为名誉会员;对影响广泛、成绩突出者,可聘请为名誉理事或名誉顾问。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一切学术、艺术活动;
(三)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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