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音乐家协会(简称市音协),是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杭州市音乐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音乐事业,促进我市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市音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杭州市延安路472号市府综合楼3号楼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培训、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一) 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为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音乐作品。
(二) 提倡和开展音乐艺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理论指导并推动创作
实践。
(三) 积极发现和培养音乐新人,发展和壮大我市音乐队伍。
(四) 加强杭州市音乐教育工作的研究和探讨,提高音乐教育事业的理论研究水平,促进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 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努力拓展与国内外、境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相互交流创作经验和有关音乐信息。
(六) 锐意改革 进取,确定协会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开展音乐培训考级等多项文化产业活动。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的有偿服务创收,增加协会的经济基础。
(七)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强协会凝聚力,努力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杭州市音乐家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的本市(含市属县、市)专业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在所从事的音乐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及组织工作和开展协会 创收活动等方面做了一定成绩,在本市具有较高水平和一定影响者,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会员介绍,由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国家有关文艺法规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中触犯刑律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者,一律作除名处理。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停止或开除会籍的决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章程;选举本届理事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总数的1/6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选举产生主席团;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关重要事项,视工作需要,增补理事;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经常的密切联系。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其职权是: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选举产生本届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根据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聘任特邀顾问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任命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对主席团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提出年度工作报告,指定并实施下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实施本会所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理事会协商提出,经主席团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杭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文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文联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日杭州市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