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体特长生须参加由招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能力测试,测试成绩分A、B、C三个等级,作为特长生录取的依据。艺体特长生专业测试方案由各招生学校制订,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批备案。测试工作由体卫艺科监督组织实施。
八、综合素质评价
各初中学校负责对本校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要以日常评价为基础,实行日常评价与学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毕业评价是六个学期评价结果乘以各自权重后再相加的结果,严禁用第六学期最后一次的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具体评价、认定办法和要求按照教育局《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教字〔2008〕31号)、《安丘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安教字〔2010〕18号)要求执行。各初中学校的评价结果和毕业生的标志性成果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基教科,由教育局基教科分发到统招志愿高中学校。评价结果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各高中学校负责对统招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进行综合素质等级认定。高中学校要根据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通高中中考招生综合素质等级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制订综合素质等级认定标准和办法,对考生综合素质等级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等所占比例不超过30%,E等应严格控制。被初中学校认定为优秀等级的,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能认定为B等以下。等级认定标准、认定办法和认定结果均须在校内进行公示,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教育局基教科,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更改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认定办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综合素质认定等级个数。
回户籍所在地(含外县市区转入)参加考试的学生,其在初中取得的综合素质评价原始材料及评价等次,须经原就读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教管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方可作为高中学校认定综合素质的依据。
对于一些有特殊才能但没有实证性材料的考生,高中学校可提供考生展示特殊才能的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考生的特殊才能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基教科。
九、特殊考生政策
1.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和潍坊市级民政部门证明)、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有军官证和师政治部证明),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一个等级;如果语文、数学、英语成绩全部为A,则将其它科目中最低一科提高一个等级。
2.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有潍坊市级民政部门证明),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一个等级。
3.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华侨、港澳台胞子女(须有潍坊市级侨办或台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须有潍坊市级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和户口本),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等级提高一个等级。
4.独生子女(须有其母亲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最低的一科加5分后,再调整其等级参加录取。
符合以上特殊政策的考生,只计取最高项。
十、录取程序和办法
各普通高中先按推荐生志愿录取推荐生,再按统招生志愿录取指标生和统招生,最后按择校生志愿录取择校生。普通、音乐、美术、体育四类分别录取。
①推荐生录取。各高中学校按照确定的推荐生名单和推荐生录取计划,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认定等级择优录取。各普通高中录取的服务片内初中学校推荐生,占用初中学校指标生指标。
②指标生录取。各高中学校在录取指标生时,以初中学校为单位,按照考生志愿和初中学校所分配的名额,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认定等级择优录取。指标生须达到报考学校录取标准,低于录取标准的指标生计划统一调出,纳入相关普通高中的统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