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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歌教学和系统研究的开拓者——忆耿生廉
录入时间:2012/2/20 14:30: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浏览量:416
此外,在民歌的教学和研究中,耿先生历来重视对民歌的田野调查工作。仅据《耿生廉音乐活动实录》中的不完全统计,耿先生在1953年—1985年的30多年间,就进行了民歌的田野调查工作20余次;扣除“文革”时期的间断,其田野工作的频度在每年一次以上。在我准备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时,耿先生要求我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到民歌产生和流传地进行较为长期的田野工作。我遂于1990年夏天到四川省平武县和南坪县(今九寨沟县),为调查白马藏族民歌做了两个月田野工作,共搜集到百余首白马民歌,并对白马民歌的生存背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据此形成约10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四川白马藏族民歌的描述与解释》。
课程内容的充实丰满。就我自己的体验,耿先生上民歌课时,对于民歌曲目资料不仅是毫不费力地信手拈来,而且对这些曲目大多能进行风格准确的范唱。耿先生在其授课中,对于他提出的每一个理论观点,都会列举出并亲自范唱许多民歌曲目予以说明和佐证,使学生在课堂学习中能够打通感性和理性之间的障碍,获得立体生动的感知与认知,并因此而对授课内容留下深刻的印象。相对于目前高校艺术理论课程讲授中,普遍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理性轻感性、重文本轻体验、重理论轻事实的现状,耿先生的教学显示出其更大的合理性。
在民歌的理论研究方面,耿先生也有着相当大的建树。早在1979年,耿先生就提出了“民歌的家族”这一概念,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论证。他指出,“例如在我国西北地区有一个《揽工词》家族,它的变体不下数十种,广泛流行于陇东、陕北、山西、青海和河北西部的广大地区。”耿先生对“民歌家族”概念的提出及其相关研究,比国内学者的同类研究早了若干年,这表明他在上世纪70年代的民歌研究领域中,已经率先和自觉地涉入了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的研究范畴。
在民歌研究的田野工作方面,耿先生在发表于1987年的一篇文章中,对中国民歌“集成”工作,提出了要高度重视民歌的“收集”工作的意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第三条意见:“要有比较全面的民歌概述、歌种释文和歌曲注释。把所有的歌种和歌曲生成的环境、历史背景、社会基础、分布状况和活动的时间、场合及其变异、发展的情况等都通过文字反映出来。这也正是《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和过去出版的民歌集子的不同。”这个意见中体现出来的观念,实质上就是音乐人类学“将音乐事象放到其文化背景上去观察和研究”的基本方法论。耿先生在20多年前提出的这一意见,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音乐人类学方法论的自觉性。
在对民歌的文化功能的认识方面,耿生廉先生在写作于1984年的论文《论民歌的社会功能》中,在中国大陆音乐学界比较早地提出了民歌的文化功能研究问题,并梳理归纳出中国民歌的五大文化功能:抒表功能、娱乐功能、教育功能、战斗功能、实用功能;并将民歌的实用功能细分为“劳动助手”、“婚恋媒介”、“民俗仪礼”、“生产/生活顾问”,以及“调节纠纷”、“以歌代信”等。相对于此前中国大陆数十年来占主流地位的音乐功能“教化说”、“审美说”和“娱乐说”来说,耿先生的这一认识表明,他在当时即已自觉和明确地将“民歌”一类人类音乐事象,看做一种功用相当复杂的文化事象(cultural event),而非一种功用相对单纯的“艺术事象”(art event)。在今天来看,这篇论文中的民歌功能认识尽管还不甚全面,但其在当时已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并与当时开始在中国大陆兴起的音乐人类学学科的音乐观,可谓不谋而合。
上述种种,远不足以全面完整认识耿生廉先生一生之中,对中国民歌的教学与研究事业作出的贡献。笔者仅仅是冀图通过此文,对这位为中国民歌文化的传承奉献了一生的老人,表达一个学生的敬爱与思念之情。(作者何晓兵,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编辑/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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