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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时间:2012/3/16 9:32: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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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通知》(闽教学〔2011〕35号),以及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8%,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10%。

  2.注重个性发展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公正性原则。为保证公正公平,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允许转入同样开展本项目的其他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师范类专业,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同样不得转入师范类专业。

  4.程序正当性原则。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谨慎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3.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生或委托培养者;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普通专科升入本科、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的学生等);

  5.应予退学者。

  第三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学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相关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教务工作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申请的审核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转出专业的申请;对学生转入申请的,要认真考核、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