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的统筹管理,提高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艺术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本着科学、公正、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在省内组织校考。
考点设置
第三条 设置程序
由市招办或省内高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综合考察,全面评估后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承办校考工作的考点须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或高等院校。
2.应选择硬件条件好、管理工作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相关单位设立考点。选择确定的考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利于安全保卫,外界干扰少,交通便利,设施条件完善。
(2)建筑、安全、水电、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需要。
(3)具有符合校考工作特点的考试场所,考场数量须满足专业校考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4)考试所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5)须有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场所。
(6)须设置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试(答)卷保密室或保管室,用于存放校考试卷和答卷。房间须有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视频监控设备能够监控到室内试卷保管全部情况,存卷期间能够不间断录像。
(7)须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畅通的互联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多媒体播放等设备。
(8)配备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
考点管理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