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考点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1.考生守则
2.监考守则
附1: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本人凭《准考证》、《专业考试加试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画笔、颜料等,或者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艺术考试加试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栏目。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六、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2:监 考 守 则
一、监考员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具有常见通讯工具作弊的识别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宣读《考生守则》等,宣布考试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