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
6.专业教师不得参与所从事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监考工作。
7.未发生过严重的监考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由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培训、考核的内容围绕职业道德教育、考试业务纪律和违规行为等方面开展。主要内容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等。
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专业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回避对象本人不声明的,由考点给予处分;本人已声明,考点仍安排参加考试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考试组织
第二十五条 考前准备
1.明确考试委员会及各职能组人员组成和岗位。
2.按考务规定和相关预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学习、培训、考核。
3.完成考务工作需要的各种设施、物品的配置、考点环境和考场布置等各项工作。
4.与公安、交通、卫生、供电等部门沟通、协调。
5.安排考生熟悉考场环境。
6.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实施
1.考点须提前向考生公告考试时间,根据设点院校的考试课程特点,制定完善详细的考务实施细则,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专人引导等方式,在规定时间敦促、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