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组织机构
1.各考点单位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考试委员会主任(即主考)一名,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副主考)两名,协助主任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其中一名由设点考试院校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考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设点院校相关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下设报到接待宣传组、考务组、监考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的考试实施工作。设点考试院校代表也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2.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经考试院审核同意的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并须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
3.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4.考点单位须提前联系当地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综合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制度建设
1.考点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2.考点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控、处理及反馈体系。
3.考点单位须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个职能组及工作人员职责。
4.建立与有关单位、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
5.建立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6.建立考试材料交接制度。
7.建立奖惩制度。
第七条 环境布置
1.考点须在校门口悬挂红底白字“××××年省外院校在江苏省设点考试××××考点”的横幅,以及标语(如欢迎、提示、警示)、彩旗等,营造既庄重又和谐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