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试期间,监考员须按照考场座次表逐个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和照片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监考员逐一收取考生《准考证》,并按考场座次表的顺序整理妥当。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准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6.各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并根据要求上报。
7.各考点还应加强对考试现场评卷、评分工作的监督。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
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依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标准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考点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校考直至撤消考点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专业考试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对我省考生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建议相关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对在专业考试组织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在2012年艺术专业校考中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