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时间:2012/3/16 9:32: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教程]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师教〔20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选拔、分流、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的校(院)内转专业管理办法可在参照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师教〔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