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表明保护进入了新纪元”
专家指出,26个条款的《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管理规范的历史新纪元。
新疆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马迎胜说,《条例》将自治区50多年来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预期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木卡姆艺术特定保护方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落实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将新疆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在搜集、整理、传承、发展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方面长期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即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实行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媒体传承等五种传承方式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既是实现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立法保护目标的必要措施,也是对搞好新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马迎胜表示。
《条例》还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作了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合理利用与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可以说这是一部反映新疆实际、具有时代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对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马迎胜说。
“对保护对象、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木卡姆是一个复杂的表演艺术体系。那么,《条例》所保护的具体对象究竟是什么呢?
对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条例》同时还明确,所谓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条例》第三条则对木卡姆艺术保护对象界定为:木卡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木卡姆传统表演技艺;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以及乐器、服装、道具等制作技艺;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艺术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木卡姆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同时,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条例》还具有很强的具体操作性。从第二十一条开始,《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时如何处罚。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还加大了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罚力度。《条例》明确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迎胜说:“《条例》的实施必将让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真正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时代,这对我们传承和保护木卡姆艺术一定会带来更加广阔和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