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广安市音乐舞蹈家协会在该地的会员。会员连续三年不交会费,自动退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销其会员资格。凡因调离音乐、舞蹈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舞蹈工作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若干名,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副主席组织主席团。主席团和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主席团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若干次。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协会根据条件和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四条 凡对我市音乐、舞蹈事业有特殊贡献的音乐家、舞蹈家,经审检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广安市文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因故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广安市文联审查同意,经广安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7日广安市音乐舞蹈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其布厄,是傈僳族弹拨弦鸣乐器。傈僳语“其”是弦子,“布厄”为傈果,意即圆筒形的弦子。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