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3]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着力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2.根据“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各专业实际情况确定考生复试资格。各学院可以根据生源情况在不低于“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划定复试分数线。
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我校复试比例原则上为:1:1.2-1.5;
各学院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具体设定,第一志愿上线生源富余的专业或招生名额较少的专业,可适当提高复试比例。
3.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本学院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学院的复试名单、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重要信息要进行公示。
4.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原则上应获准参加复试,若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超过录取人数的专业,所在学院可安排富余生源到学院相近专业复试或协助调剂到外校复试。
5、除成绩要求之外,学院还可根据培养需要提出进入复试的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二、复试组织管理
1.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处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并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与检查,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研究生处招生科负责根据教育部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分配各专业招生指标,审批学院上报的复试细则、复试名单。
2.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的有效方式,是关系考生权益和学校声誉的重要工作,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
各学院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以及各学科(专业)带头人为成员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复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学院内各学科(专业)的调剂考生名单需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学院设立督查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担任。
3.各学院原则上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担任,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由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学院应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复试教师,并对复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复试前将学院复试录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学院督查员名单和复试时间、地点报研究生处招生科备案;